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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草屯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預防、治療、心理衛生之研究及醫事人員
之訓練,特設行政院衛生署桃園、草屯療養院 (以下簡稱各院)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