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4 09: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營養師
、護理師、醫事放射師、護士。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專員、技士、科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
、書記。
第一項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