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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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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院於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由董事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再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