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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前項主任委員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