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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