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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