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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
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