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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化學藥物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藥及藥物之檢驗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藥理及製藥之實驗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級衛生設施之化驗標準及其設備之設計與研究事項。
四、關於衛生化學之檢驗鑑定與研究事項。
五、關於其他化學藥物之研究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