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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事組織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衛生機構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衛生行政效率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衛生設施之設計事項。
四、關於公醫制度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健康保險設施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六、關於衛生器材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七、關於其他醫事組織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