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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務。會計佐理員額,就本條例第二十條名額中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