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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設左列各所組:
一、流行病預防實驗所。
二、營養實驗所。
三、醫事組織組。
四、實驗醫理組。
五、化學藥物組。
六、衛生工程組。
七、婦嬰衛生組。
八、衛生教導組。
九、護理組。
十、衛生資料組。
前項各所組,得呈請衛生部核准緩設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