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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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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置秘書二人至四人,以一人為主任秘書,總務主任一人,
分理文書、出納、事務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