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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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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各所組及實驗區,得置醫師、藥師、衛生工程師、護士
助產士、衛生工程員及衛生稽查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