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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為應研究及訓練之需要,得設衛生器材製造之廠所,並
得於適宜地點,設立衛生實驗區,其規章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