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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於必要時,得設各項衛生專門人員講習班或衛生幹部人
員訓練所,並協助省市衛生機關辦理各項衛生幹部人員之訓練事宜,其規
章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