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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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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護理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臨症護理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公共衛生護理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護士工作監督方法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其他護理工作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