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0: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衛生教導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學校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二、關於民眾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三、關於衛生圖書用品之研究與編製事項。
四、關於衛生陳列館之籌設事項。
五、關於現任衛生行政人員之進修訓練事項。
六、關於其他衛生教導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