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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
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
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
四、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