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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