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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項下之保險金額為限。其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該項目下保險期限內之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負責之最高額度。
前項保險期間內累積賠款金額達到「保險期間內之保證金額」時,保險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保險人依據保險單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而減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