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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被保險人應擔保就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規定之安全事項,將確實遵守;必要時,保險人得派員查勘。
被保險人違背前二項規定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