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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被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
一、軌道嚴重磨損。
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
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
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