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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證金以現金提供者,應繳存銀行、公庫代收或保管,並應由營運機構設立專戶處理;專戶之印鑑應由營運機構之負責人、會計主管及出納人員三人會簽或會章。
保證金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者,前項規定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