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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 條
旅行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
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