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3/07 17: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4 條
旅行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訂
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
時,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應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
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
等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以避免洩漏個
人資料;其委託他人執行者,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