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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8 條
觀光旅館業於業務終止後,針對個人資料得參酌下列措施為之,並留存相
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