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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內容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許可時,應載明許可設立之目的及業務活動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