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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3 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法人章程。
三、法人代表人、理(監)事名冊。
四、辦事處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項目說明。
五、辦事處組織編制說明。
六、辦事處代表人及其他派駐人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一款法人登記證書,於驗畢後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