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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依法完成各項補正手續後,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始核發營業登記證或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