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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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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使用限制之標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