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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6 條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