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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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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之申請登記案件,得免辦理現場會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