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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情事,應速為必要之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通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