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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