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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廣告物: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招牌廣告及樹立或設置於地面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樹立廣告。
三、攤位:指經攤販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販所設置之固定舖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