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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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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具有下列特性之地區不得規劃興設建築物、廣告物與攤位:
一、經指定為名勝古蹟範圍內之地區。
二、野生動植物之棲息地、生育地及繁殖地等地區。
三、地形、地質特殊之地區或具有特殊自然現象之地區。
四、優異之天然林或具有學術價值之人工林地區。
五、自主要眺望地點眺望時,構成妨礙之地區。
六、高山地帶、衝風地帶、自然草坪、灌木林及喬木林等植生復原困難之地區。
七、山稜線上或對眺望山稜景觀構成妨礙之地區。
八、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山坡地。
九、易於造成土砂流失或坍塌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