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4: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獎勵者,由左列人員推薦之:
一、中央及省(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
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