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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遊樂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安全維護或救生人員,負責遊樂設施經常性檢修
、維護與救生等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