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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但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派 遣專人隨團服務者,不在此限。
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