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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前項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之方式申報。
旅行業開業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之格式填報財務及業務狀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