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13: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代表人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變更後之代表人授權書。
三、前款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旅行業辦事處所在地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廢止核准:
一、申請書。
二、解任代表人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