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2/06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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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1.05.18 修正之第 32 條第 1 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
」,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