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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測驗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學、術科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