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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並發給型式檢驗標籤(附件四)。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籤(附件四)。
前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圖表附件:
附件二遙控無人機檢驗申請書.PDF
附件三遙控無人機型式檢驗合格證.PDF
附件四遙控無人機型式檢驗及認可標籤樣式.PDF
附件五遙控無人機自國外進口檢驗認可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