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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
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