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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 2 條
民營航空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籌設、興建及營運:
一、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
二、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四、公司設立五年以上,財務及組織健全,公司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
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每年營業收入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