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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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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聘僱外國人之招募條件、行業、數額、聘僱與管理等,依就業服務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但服務業不得僱用外勞及陸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