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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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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