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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人員如屬外籍、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者,本港區各單位應於申
請時,另行檢附下列文件送管理機關辦理:
一、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外僑居留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港區各單位業務需要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