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9/27 04: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5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已依本節規定執行維護。
二、確認維護人員適當填寫維護紀錄,顯示該航空器恢復可用。
三、附件二十四所規定允許失效之儀表或裝備已予以標示,並於下次檢查需求時,執行修理、更換、拆除或檢查。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PDF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